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清英,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仁钦,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巫某,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巫某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滢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传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