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双方婚生女王奕宁的探视、房产过户、归还私人物品等事项的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关于房产过户、归还私人物品已经履行,对于探视权,本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款中明确杨某每月探视小孩两次,但对于探视的具体方式未予明确,虽经多次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对于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未明确,且在执行中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执行人对于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某关于探视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伞波仁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杭际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