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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1133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双方婚生女王奕宁的探视、房产过户、归还私人物品等事项的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关于房产过户、归还私人物品已经履行,对于探视权,本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款中明确杨某每月探视小孩两次,但对于探视的具体方式未予明确,虽经多次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对于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未明确,且在执行中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执行人对于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某关于探视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伞波仁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杭际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