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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16号

赵玉林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1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赵玉林,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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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黑高法委赔监字第16号申诉人:赵玉林,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于树军,院长。申诉人赵玉林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法委赔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以请求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不予���理决定书,给予立案再审;由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赔偿由于违法拘留、违法判决、错误执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理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三种情形。而赔偿请求人赵玉林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其作出的司法拘留行为违法、执行行为违法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国家赔偿的诉求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受案范围。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赵玉林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法委赔字第3号和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指令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