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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行终字第76号

王振宝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宝,济南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鲁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利,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王振宝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振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振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山 莹

审 判 员  张景凯

代理

审判员  蒋炎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