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向家湾社,组织机构代码69925573-5。法定代表人李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5768-X。法定代表人易定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兴,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交纳2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 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