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
法定代表人:刘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宇,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邵裕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邦平,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申请人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
审判员唐建伟独任审判。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建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