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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455号之一

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付款违约金83,789.05元、节能收益款差额258,647.13元、停运损失1,911,600元、剩余月份应得收益款2,728,259.81元和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41,971.85元、司法鉴定费240,000元,由被告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赴相关银行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账户余额不多。赴房地产登记处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XXX号1-14幢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正式查封,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通过另案对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XXX号1-14幢厂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亿余元。在本院对上述厂房作出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向相关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目前相关法院正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因其他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相关法院正在审查中,目前还未有定论。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XXX号1-14幢厂房的处置尚需等待时日。除此之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