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519-4号
申请人:黄有祥,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鲁靖,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张辉,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黄有祥与鲁靖、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鲁靖、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辉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