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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519-4号

黄有祥与鲁靖、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有祥,鲁靖,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519-4号

申请人:黄有祥,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鲁靖,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张辉,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黄有祥与鲁靖、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鲁靖、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辉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