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夏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灿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咪,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宫家升,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王桂凤,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家升、被告王桂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3005元,退回原告3005元。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馨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