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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387号

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宫家升、王桂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宫家升,王桂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夏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灿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咪,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宫家升,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王桂凤,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家升、被告王桂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三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3005元,退回原告3005元。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馨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