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69-2号原告程林,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袁勇,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绍禄,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本文,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磊,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前,身份号码500221199201270819。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林、袁勇诉被告周本文、周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林、袁勇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本文、周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林、袁勇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程林、袁勇撤回对被告周本文、周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3元,由原告程林、袁勇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樊 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