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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72号

张广霞与张艳云、何会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广霞;张艳云;何会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72号原告张广霞,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艳云,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何会力,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霞与被告张艳云、何会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2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成虎自愿以其名下豫N×××××号别克牌轿车一辆、案外人刘红臣自愿以其名下豫N×××××号起亚牌轿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成虎名下豫N×××××号别克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刘红臣名下豫N×××××号起亚牌轿车一辆。

三、冻结被告张艳云、何会力名下2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军号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张晓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