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86号原告靳荣庆,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卞立刚。被告王其明,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忠起,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荣庆与被告王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荣庆以想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荣庆负担。
审判员 金连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