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40号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逸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