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1181-1号

王安娣与田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安娣,田孙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81-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娣,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田孙贵,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何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田孙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孙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孙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孙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