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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809号

谢玉霞与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三合居委会胜利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玉霞,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三合居委会胜利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809号

申请执行人:谢玉霞,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三合居委会胜利组。代表人:王似来,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霞与被告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三合居委会胜利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0日冻结了被告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三合居委会胜利组存于王汪根名下银行存款243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三合居委会胜利组存于王汪根名下存款24326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三合居委会胜利组存于王汪根名下存款239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