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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460号

杨明新与夏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明新,夏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杨明新,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大武口区。被告夏立,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新与被告夏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明新于2015年6月24日以需要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夏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明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新撤回对被告夏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杨明新负担。

审判员 刘 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