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委托代理人沈朋云、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