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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刑初字第64号

谭文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11-12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谭文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环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文品,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1日被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环江县公安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立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谭文品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区盛僮精品酒店一楼大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4.07克的毒品氯胺酮卖给罗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文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氯胺酮4.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文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谭文品接到吸毒人员罗某电话联系购买200元k粉,被告人回复称“现在身上没有等下有货(指毒品k粉)就给你电话”,双方便约定交货地点在县城区盛僮精品酒店一楼大厅。之后,被告人花了150元跟一个叫“朽”的男子买的一包k粉。当日16时许,被告人谭文品携带该包k粉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区盛某精品酒店一楼大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4.07克的毒品氯胺酮卖给罗某。双方刚做完毒品交易,便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罗某身上缴获一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重4.07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定性为氯胺酮。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案发当日毒资的下落并交出毒资200元,同时交代其于2015年1月7日16时许在环江盛某精品酒店一楼大厅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谭文品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1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环江县公安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文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办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相片,称量记录及照片,抽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河公(刑)鉴(理化)字[2015]26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002)环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2009)环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4.07克的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文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文品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文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毒品4.07克的毒品氯胺酮、毒资200元,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文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4.07克,毒资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欧江平

审 判 员  李志文

人民陪审员  韦 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凤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