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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美菊、陈明铭、肖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美菊,陈明铭,肖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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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原告: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章美菊。

被告:陈明铭。

被告:肖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美菊、陈明铭、肖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6元,减半收取为7388元,由原告安徽泾县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晓明

人民陪审员  肖国平

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