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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立保字第31号

滕林丽与滕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林丽,滕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立保字第31号申请人滕林丽,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滕群,女,1972年4月1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申请人滕林丽就与被申请人滕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滕林丽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滕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职工账号:120xxx)金额2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罗晚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