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立保字第31号申请人滕林丽,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滕群,女,1972年4月1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申请人滕林丽就与被申请人滕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滕林丽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滕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职工账号:120xxx)金额2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罗晚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