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赵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徐某某,女,1970年4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佟荣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