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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廖民初字第01750号

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赵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徐某某,女,1970年4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佟荣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