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苏万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振玉,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安泰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樊 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