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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980号

林子彬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林子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80号罪犯林子彬。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1)临河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林子彬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子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林子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子彬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