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补交案件受理费,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地址,拒不缴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魏帮国
审 判 员 赵彩艳
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