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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191号

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补交案件受理费,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地址,拒不缴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魏帮国

审 判 员  赵彩艳

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