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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17号

门然然与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门然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杜店医院西邻。法定代表人魏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维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任爱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门然然。委托代理人高树强。

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现文

审 判 员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刘连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纪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