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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行非审字第00052号

五河县环境保护局与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河县环境保护局,五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五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行非审字第00052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769049516。

法定代表人:郭冲力,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53404-1。

法定代表人:高丽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五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五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五河县环境保护局对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五河县环境保护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向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经催告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五河县环境保护局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五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五环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凤

审 判 员  王振辉

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