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84号罪犯顾迪。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以(2010)临兰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顾迪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顾迪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