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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609号

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叶某,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黄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于健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