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叶某,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黄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于健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