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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053-1号

江瑞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瑞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53-1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瑞莲,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2014)屯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瑞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瑞莲收入39740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