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53-1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瑞莲,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2014)屯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瑞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瑞莲收入39740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