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09号
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
负责人:朱东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余,女,1971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金文记,男1969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与被告张文余、金文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满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