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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09号

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与张文余、金文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09号

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

负责人:朱东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余,女,1971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金文记,男1969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与被告张文余、金文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凤台县城房建设开发公司夏集项目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满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