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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451号

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51号

原告:洪某。电话:.

被告:王某。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彦申

审 判 员  杨 娅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