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51号
原告:洪某。电话:.
被告:王某。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彦申
审 判 员 杨 娅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
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51号
原告:洪某。电话:.
被告:王某。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彦申
审 判 员 杨 娅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