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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22号

原告闫长安与被告赵庄镇陈家醍醐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闫长安,赵庄镇陈家醍醐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闫长安,男。被告赵庄镇陈家醍醐村。负责人陈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长安与被告赵庄镇陈家醍醐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长安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长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长安负担。

审判员  苏平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