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1-1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对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青川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落款中“
审判长:谭锦天”补正为“
审判员:谭锦天”。
审判员 :谭锦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宋 琦 关注公众号“”
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1-1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对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青川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落款中“
审判长:谭锦天”补正为“
审判员:谭锦天”。
审判员 :谭锦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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