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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843号

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与姜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姜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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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岚职务经理。被告姜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姜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姜会在滦平法院执行局2000.00元的执行标的款予以扣留。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姜会在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标的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艳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