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岚职务经理。被告姜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姜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姜会在滦平法院执行局2000.00元的执行标的款予以扣留。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姜会在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标的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艳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