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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138号之一

张明秀与汤碧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秀;汤碧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秀,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汤碧梅,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张明秀与被告汤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被告汤碧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明秀借款2,986,000元;二、被告汤碧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明秀以1,6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的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汤碧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明秀以1,38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的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0,68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汤碧梅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因义务人汤碧梅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张明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