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商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华。
上诉人刘亚臣因与被上诉人宋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刘亚臣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亚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亚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亚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佰旺
审 判 员 楚 军
代理
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