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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商终字第227号

刘亚臣与宋明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刘亚臣,宋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商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华。

上诉人刘亚臣因与被上诉人宋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刘亚臣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亚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亚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亚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佰旺

审 判 员  楚 军

代理

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