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585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申卫华、王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川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4)青川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顺数第17行“被告申卫华、王明蓉未按照合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补正为“被告申卫华、王明蓉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