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119号被告人徐明华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双桥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正文第6页第2-3行“即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现更正为“即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
审 判 长 谭 振
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
人民陪审员 范瑞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禹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