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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334号

师某甲与师某乙、师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师某甲,农民。被告师某乙,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师某丙,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师某丁,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甲诉被告师某乙、师某丙、师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24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师某甲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太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