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师某甲,农民。被告师某乙,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师某丙,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师某丁,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甲诉被告师某乙、师某丙、师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24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师某甲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师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太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