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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359号

张等楼与张小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等楼,张竞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张等楼。被告张竞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等楼诉被告张小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等楼撤回起诉。诉讼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娜

审 判 员  董永杰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遍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