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11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黄振军,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张文元,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的(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振军、张文元的银行存款20505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