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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执字第00115-1号

王学峰与黄振军、张文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峰,黄振军,张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11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黄振军,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张文元,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的(2011)谯民一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振军、张文元的银行存款20505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