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0102号
申请执行人:祝昌林,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胡子芳,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祝昌林与被执行人胡子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4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子芳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昌林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子芳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綦法民执字第0010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