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田庚香,女,生于1940年11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建军,男,生于1969年8月10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城镇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包建华,男,生于1978年3月1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城镇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包凤平,女,生于1965年1月1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革勒车乡革勒车一路117,现住来凤县,公务员,系原告之女。被告田小明,男,生于1969年2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民。
原告田庚香诉被告包建军、包建华、包凤平、田小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汉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庚香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庚香申请撤诉,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自动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庚香承担。
审判员 吴汉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