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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47号

田庚香与包建军、包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田庚香;包建军;包建华;包凤平;田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田庚香,女,生于1940年11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建军,男,生于1969年8月10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城镇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包建华,男,生于1978年3月1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城镇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包凤平,女,生于1965年1月1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革勒车乡革勒车一路117,现住来凤县,公务员,系原告之女。被告田小明,男,生于1969年2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民。

原告田庚香诉被告包建军、包建华、包凤平、田小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汉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庚香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庚香申请撤诉,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自动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庚香承担。

审判员  吴汉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