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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保字第11729号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德施电气设备(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中施德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保字第11729号申请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木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者洁,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中施德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老顺平路北(北方开关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邢柏龙,职务不详。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施德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施德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305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施德电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四十一万三千零五十八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丹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