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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311号

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311号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春天花园1-1-601。法定代表人孙立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冬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