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中执字第00187-2号

陈胜利与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成辉玻纤织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胜利;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成辉玻纤织造有限公司;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铜中执字第00187-2号

申请执行人:陈胜利,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成辉玻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金士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士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银行的存款6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浩林

代理

审判员  钱韦玮

代理

审判员  李 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双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