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铜中执字第00187-2号
申请执行人:陈胜利,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成辉玻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金士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士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银行的存款6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浩林
代理
审判员 钱韦玮
代理
审判员 李 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双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