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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501号

白小军与马伍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小军,马伍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白小军(又名白文军)。被告马伍拾。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军诉被告马伍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代理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春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