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白小军(又名白文军)。被告马伍拾。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军诉被告马伍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代理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春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