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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449号

董育喜与刘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育喜,刘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49号

申请执行人:董育喜,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刘海生,男,1984年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花园村余庄队**号,身份证号码3411811984********。申请执行人董育喜诉被执行人刘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8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48500元,未执行标的4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生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