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李某某不同意诉前调解,吴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周和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