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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李某某不同意诉前调解,吴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周和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