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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曾某某

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珍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