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曾某某
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珍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曾某某
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珍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